序 言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立学校,办学历史溯源于1951年9月10日创建的湖北省武昌幼儿师范学校,1993年更名为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2013年5月更用现名至今。2014年湖北省人民武装干部学院人员资产移交划转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附属幼儿园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立幼稚园,溯源于190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幼稚园”,1951年更名为湖北省武昌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1995年更名为湖北省实验幼儿园至今。
学校坚持面向未来,立德树人,以培养高素质学前教育人才、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为主体,服务“一老一小”,强化社会服务,努力建成艺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引领地位的高水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湖北幼专,英文名称为hubei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为hptc,学校网址:http://www.hbyz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华泰路95号(汤逊湖校区);主体办学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高新东路特1号(武汉新城校区);附属湖北省实验幼儿园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8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与国内外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薪酬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等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幼教人才,以及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科研工作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承担全省在职幼儿教师、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育婴员保育师等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乡村振兴、定点帮扶等。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涵盖教育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公共服务类、语言类、广播影视类等。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体,适当发展继续教育,探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按照学校职能和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培训、轮训,参与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研发培训鉴定。
第十七条 全日制专科教育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者;五年一贯制大专教育,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修业时限,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接受学历教育,且符合学业证书颁发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颁发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结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颁发任何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申报批准调整办学规模层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院(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调查处理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监督机制;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具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将学院作为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教研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三十条 学科性学院设立党总支。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院(系)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学院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和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制定具体办法,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院(系)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六)领导本单位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科性学院设院长,对本院各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三十二条 学科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分工会主席等组成,可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科性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发展规划,负责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搞好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信息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的专门组织,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负责对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与教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组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对学校教育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反馈、持续跟进,以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5%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手机版亚博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通过思想引领、组织建设、社会实践等方式,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和凝聚青年师生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按理事会章程组成和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福利待遇及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学术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条件保障,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定期进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聘用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和师德关,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继续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学业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其他困难帮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正当程序和禁止滥用原则,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对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
第五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远大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尊师爱校,勤奋学习,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完善人格,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应由学生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生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自学考试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建校各办学时期及附属单位)学习或进修过的学生、学员,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兼职教师等。
学校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校名、学校标识及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与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第七章 标识、校歌和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徽标,主色调为绿色,图形揉和阳光、花朵、水、帆船等元素,徽志中含有建校年份“1951”和中文校名。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求实、健美、乐教”。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分别印有中、英文名称,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0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