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银联湖北分公司:
省级预算单位自2007年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改革覆盖面逐年扩大,公务卡发卡量不断增加,对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单位间进展不平衡、代理银行发卡程序不规范、公务卡使用率不高、改革整体推进不够等问题,影响了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部署,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
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扩大公务卡制度实施范围,今年年底前在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对省本级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也作出了部署。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改革的实施与推广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各代理银行要主动加强与预算单位的衔接、沟通和协调,帮助预算单位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切实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一)严格公务卡用卡标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bin号为“628”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但未采用专用bin号的公务卡,各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严禁代理银行向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放银联标准公务卡。
(二)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应当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各代理银行不得跨越代理预算单位范围发放公务卡。预算单位必须与发卡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银行按规定格式将发卡信息统一报送省财政厅和银联湖北分公司,并录入本行公务卡支持系统。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变更或工作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三)加强公务卡信息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查询,采取由银联湖北分公司统一向预算单位提供和预算单位通过各自代理银行自行采集两种方式。银联湖北分公司和代理银行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开发建立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做好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传送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代理银行还要按照代理协议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反馈消费及还款信息。严禁各方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三、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一)。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调整。
下列情况,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公务卡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申请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四、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
(一)加强公务卡用卡管理。预算单位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公务卡制度政策和业务培训,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自觉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对于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也应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开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还款账户。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
(三)严格现金支出管理。实行公务卡制度以后,预算单位年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各预算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制度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大额现金支付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和履行事后核销手续,同时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现金收支月报表(附件二)。对于公务卡使用率偏低以及现金提取较多的预算单位,将在省直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五、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一)加强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代理银行和银联湖北分公司要加大pos机具布设密度,拓展和延伸银行卡应用领域,特别是要做好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供应商等单位p0s机免费安装工作,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要加强对pos机布点商户使用公务卡情况的监督,对商户拒绝客户刷卡、擅自提高刷卡消费价格、将刷卡手续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强化公务支出政府采购管理。省财政厅在确定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印刷以及汽车维修、加油等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将安装pos机具并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促使商户积极主动布设pos机具。
(三)改进公务卡代理服务工作。各代理银行要按照与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签订代理协议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务卡发卡、用卡、收单、还款等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公务卡信息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务卡风险事件发生。要会同银联等机构做好公务卡宣传推广工作,配合预算单位加强公务卡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的培训,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注意公务卡使用情况和活卡率变化情况,定期向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反馈。
六、强化对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改革督办检查制度。省直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将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来落实,积极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和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年底前,省财政厅将会同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公务卡制度改革及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未实施公务卡改革、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及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的预算单位,将约谈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对代理银行的监督。代理银行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办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业务,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将公务卡业务纳入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代理银行评级和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挂钩。对于服务质量低下、预算单位反映强烈,以及严重违反公务卡管理制度的代理银行,将取消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资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类 款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6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
7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8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9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0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
11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2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3 |
302 |
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4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302 |
99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