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及大病医疗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学校现启动确认工作。请教职工于2022年12月25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本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或补充修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为保障您及时享受到个税政策优惠,请大家按时办理。如有疑问,请与财务处联系或拨打税务服务热线12366咨询。
联系人:叶林青 15172531498
财务处
2022年12月1日